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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前沿法律问题研究(研究生论文)-中华论文咨询网 iCourt

imtoken官网下载 2023-05-10 07:40:58

比特币和莱特币投资交易平台_比特币与传统货币相比,其存在的优势和劣势又是什么_数字货币比特币投资判决案例

目前,区块链技术成为最热门的技术,虚拟货币成为最热门的话题。 大多数人对虚拟货币的理解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一种新“玩物”,是很多人用来一夜暴富的工具。

笔者也长期从事区块链技术研究,对虚拟货币交易有所涉猎。 本文探讨虚拟货币的前世今生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前世今生

(一)历史背景

众所周知的区块链概念其实起源于比特币。 2008年,中本聪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介绍了P2P网络技术、加密技术、时间戳技术、区块链技术。 现金系统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架构概念,标志着比特币的诞生,然后在2009年1月9日,一个序号为1的区块出现,并与序号为0的创世区块形成一条链,区块链诞生了。

区块链技术最初是为了支撑虚拟货币等核心技术而存在的,但目前的发展领域已经远远超出了虚拟货币的范畴。

近期,非常火热的区块链概念DEFI甚至形成了虚拟银行、保险、券商、交易平台等一整套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金融体系,曾经是传统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二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出现,美元的信任度受到挑战。 我意识到,一个新的产业布局和金融格局正在区块链网络上形成,甚至可能影响未来的世界金融格局。

目前,各国也在加紧布局区块链产业。 与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相比,法律的制定总是相对滞后的。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后面会详细分析。

(二)技术背景

目前,大多数人对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认识还停留在比特币大爆发的阶段,不少人因“挖矿”而一夜暴富。

大多数人将虚拟货币等同于股票等投资产品,也有人对虚拟货币的爆发表示担忧,认为区块链行业泡沫过大。 事实上,大多数人并不了解虚拟货币的价值体系是如何形成的。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它的技术背景。

1. 安全

本文所指的虚拟货币也称为数字加密货币,区别于传统的非加密虚拟货币,如腾讯的Q币、游戏券等。 其最大的特点是采用密码学设计,确保各个流通环境的安全。 它的破解过程极其困难。 它采用密码学设计技术,确保只能由真正的所有者控制或转让。 高安全性也是支撑其价值的因素之一。

2.稀缺性

与网络虚拟资产相比,Q币、游戏币是一种由特定公司定价、可以无限售卖的虚拟资产。 虽然它也有它的固定价格,但它不具备稀缺性,这就决定了它不能成为信用资产,也不能作为代币广泛流通。

而数字加密货币,如比特币,最初设计总量只有2100万枚,极为稀缺,具有类似于黄金等一般等价物的潜在属性。 用“挖矿”来形容。 获得虚拟货币的行为是非常恰当的。

3.权力下放

在我个人看来,这是虚拟货币最重要的特点。 没有发行机构,发行数量无法控制,也没有根服务器。 任何外部行业或机构都无权关闭。

其去中心化特性不仅确保拥有加密货币的人不受政府机构的监管,而且拥有加密货币的人可以不受国界和政府的限制匿名拥有和操作,其价格仅受市场行为调节。 只要拥有加密货币的人不消失,加密货币的价值就会一直存在。

这也是区块链技术区别于现有互联网金融技术的重要特征。 它完全脱离现有金融体系,用技术信任代替商业信任,建立“技术背书”信任机制,用数学方法解决。 信任难题。

4.交易成本低

传统的跨境汇款受外汇管制,交易记录也有记录,手续费往往很高。 虚拟货币的交易往往只需要在电子钱包中点击几下,无需通过任何监管机构即可成功交易大量资金,成本低廉。

如果所在国家没有建立虚拟货币交易所,也没有实施KYC(客户身份识别)规则,其交易可以完全匿名。 基于其技术特点,虚拟货币的交易路径无法追踪,也被不少跨国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

2. 法律法规

就“基本法”而言,可适用于虚拟货币的刑法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等罪名。

可适用于区块链的一般民事法律规范,在《民法典》中,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一般规定。 《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也有相关规定。

在法规层面,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共 24 篇。 涉及上线目的、服务提供者范围、合规要求、违规处罚等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为社会带来了机遇和便利,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8年10月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历时3个月正式定案。 发布,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第一部区块链技术应用法规的诞生,对于后期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也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新规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联网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如果涉及到区块链,征求意见稿将从区块链入手。 详细阐述了上链证据的有效性、区块链证据审查规则、上链前数据真实性审查、区块链证据加固等内容。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的名义。

提醒“部分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纳资金,侵害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

这其实也是目前国内大部分与区块链相关的刑事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 说白了,这些犯罪与区块链无关,而是打着“新型金融”旗号的新型“庞氏骗局”。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能具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 它只是一种虚拟商品。

相应地,比特币不能作为金融机构的支付、交易、结算和清算工具,不能与人民币和外币兑换,不能作为金融融资工具,不能作为保险投资标的。 、信托和基金。

区块链相关产业、龙头企业和机构也通过起草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探索区块链领域的标准化和相关规范。 2021年1月22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法律属性

(1) 财产价值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争论不休。 该团队去年在一份关于虚拟货币委托理财的机构判决书中写道,“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该作为一种货币来流通和使用。”市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

因此,以太坊是一种虚拟货币,其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其价值无法确定。 因此,XX原告请求返还以太坊是基于以太坊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应予以驳回。”

该判决实质上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将虚拟货币的委托理财等交易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 这是必要的,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

我们对新型案件的判决持保留意见。 由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争议很大,地方法院不敢做出突破性判决也无可厚非,唯恐出现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的趋势。

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毕竟不是判例法体系,一个新的案例未必能够准确界定新的规则,预测未来的立法趋势。 首先,《刑法》及其修正案并未将虚拟货币列入“枪支”、“毒品”等禁止交易的范畴。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称:“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它不能和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 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承认了虚拟商品的地位,否认了货币的等价地位,也没有回答交易的合法性问题。

(二)交易限制

可以确认的是,虚拟货币不是传统民法中的“物”,没有主张物权的依据。 国内司法机关在认定虚拟货币投资合同效力时,地区间一致性不强。

一些法院已经支持比特币交易的合法性,而大多数法院仍然认为合同无效,对此我们还不能下定论。 虽然没有禁止,但虚拟货币有没有财产价值先不说。 只要不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即使交易达成,合约不失效,其交易仍然受到诸多限制:

1、比特币不能作为支付结算的货币。

2、现阶段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标价,不得买卖比特币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不得承保保险业务与比特币相关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 开发比特币和人民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 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 使用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的投资标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即使不认定比特币之间的交易合同无效,但只要不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其交易限制就非常大,交易安全和监管都脱离了这个问题。

使用匿名钱包进行的交易也是一个安全漏洞,因为无法找到资金路径和负责人。

同时,在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即使合同有效,如果接受虚拟货币的一方未支付合同对价,交付虚拟货币的一方有何依据?要求退货? 如何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 虚拟货币价格变化如此之快,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其价值的时间点? 这些都是司法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4.犯罪分析

虚拟货币是刑事与民事结合最紧密的领域之一,也是问题最多的领域。 刑事问题没有定性,民事活动就无法开展。

在2020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评选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18.88比特币背后的法律属性和财产价值”获奖。 其中四名被告人通过限制自由、殴打、威胁等方式,迫使原告人将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转入被告人账户。 法院判处被告人非法拘禁罪,并返还原告非法所得的虚拟货币。

判决要点认可了比特币的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控性,从而肯定了其“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矛盾的是,如果承认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为什么以暴力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是抢劫罪,而是非法拘禁罪?

本案在刑法上并未大胆将虚拟货币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 显而易见,推理的逻辑体系存在漏洞,刑民法的衔接存在中间地带。

事实上,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定义的“虚拟商品”直接等同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值得商榷的。

QQ币、游戏币等典型“网络虚拟财产”已被法律认定为具有财产价值,盗窃、抢劫上述虚拟财产直接构成盗窃、抢劫罪。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案例发现:

案例一:李某、张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一审判决(2019)辽0921刑初120号。

案例2:戴永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判决(2018)渝0902刑初716号。

案例3:许五浩、朴敏哲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判决(2018)渝1303刑初583号。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的虚拟货币,以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这些案例并没有间接认可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 否则,应以盗窃、抢劫等财产罪定罪量刑。 选择一个重量并决定财产犯罪。

虽然盗窃虚拟货币被认定为盗窃罪的案件极少,但这只是因为各地法院的意见还没有达成共识数字货币比特币投资判决案例,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虚拟货币具有盗窃罪。既有刑法上的财产属性,也有刑法上的信息价值属性。

法院之所以未能广泛审理财产犯罪等案件,而只能将虚拟货币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妥协,造成民法和刑法之间的中间地带,正是因为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尚未确定。 新兴事物的法律正式承认和法律承认都需要时间。

相反,如果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得到认可数字货币比特币投资判决案例,民事行为中交易规则如何确定、价值如何计量、纠纷如何解决、权利主张如何等细节亟待完善。

五、总结

目前,由于区块链技术发展迅速,法律法规滞后,存在监管漏洞。

虚拟货币往往采用大量的密码学设计来保证货币流通的安全。 其独特的算法和良好的保密性带来了安全性的提升,同时其流向也难以知晓。

越来越多的政府宣布并认可虚拟货币的合法化,并在交易所严格执行KYC(客户身份识别)规则,让虚拟货币能够合法地晒太阳,更好地防范涉及比特币的金融犯罪,更好地应对监管和监管。保护个人资产。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数字货币产权保护,首次明确 最高法首次提及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等新权益概念。

目前,总体而言,国家一般不会禁止或支持虚拟货币等新兴技术,主要是担心新兴金融领域会对固有金融体系造成冲击。

同时,我也担心一旦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得到承认,如何保障信息产生和传播的安全,如何建立监管体系,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犯罪,如何配合民法的相关规则需要从规则层面进行落实。 设计。

对于律师来说,明确的法律边界对于区块链行业的合规性至关重要。 律师的合规业务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减少损失,而不是帮助企业偷懒。

我们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更多的法律法规,尽快适应产业发展,使我国在新一轮金融洗牌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于作者:

石晶,前网易、阿里巴巴工程师,国家计算机网络工程师。 深耕互联网领域多年,现为浙江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互联网法、数据合规、区块链、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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